尤其是最后一句“国土资源局有备案”,直接把市政府的工作和他们绑到一起。

质疑他们的合同,岂不是也在质疑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不力?

反方律师却对此做出另一番解释:“但合同签署的时间已经逾期经政府明确的公文两天,清源镇政府公然违背不公开、不公平、不公正的原则,违反了社会投资的基本要求。”

接下来,他列出几项国家土地条例,挨项论述,众多理由在滔滔的演说里一个接一个地蹦出。

“那按您的说法?”地产公司的律师推了推眼镜。

“逾期,便不能行之有效。”对方目的明确,就是要阻挠方成衍的项目。

“为什么不能?”

两家地产公司对峙公堂,世纪地产的律师就起诉状第一条,对“期限”一词做出了科学和术语上的解释。

“您真是多想了。”律师告诉对方:“您说的逾期。”

“是政府公文发布的招标信息,的确是有截止期限的,可是中间也需要时间进行审批,我们经当地人民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后,才签订了合同和补充合同,在此期间补缴有关费用,最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,才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。”

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,您总该知道这意义吧?”律师把一张红头文件放在对方面前。“这说明镇政府敲定了选择我们。”

“而且时间,正正好好,没超出一天。”

“您还有话说吗?”

“那合同呢?”

对方就像一只疯狗一样,咬着合同上的时间不松口。

律师再度推了推眼镜:“您似乎很关注这问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