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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发言后,双方开始展开辩论。

“我方设计师早在四月份就在《大国时尚》杂志刊登了本件服装的设计稿,而据我方调查,这件衣服是六月才投产上市,请问比我方晚两个月设计出同样衣服的设计可能吗?这不是抄袭是什么?”律师拿出杂志和衣服逼问。(不是收来的那本)

“我反对。对方律师弄错一件事,一款服装从设计到投产上市可不仅仅是用两个月就能完成,在服装行业最少都要提前三个月来定做下一季度的服装,而这件衣服早在三月初我的当事人就决定做这一款衣服,我这里有公司记录,请审判长过目。”

“我反对。”汪律师立刻反驳,“被告自己公司的计划表完全可以伪造篡改,公信度不足。”

法官认可了这一说法。

“法官,请允许我的证人出庭证明这份文件真实可靠。”

证人上庭。

“我是公司的实习设计,进公司第一天就见到了这个设计,那会儿已经打样出来,我进公司的时间是三月二号。”

“我反对,本公司员工没跟公司有着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,证词应做无效。”

法官问:“原告蓝心公司,你们可还有证据?”

“法官,我还有二号证人。”

证人上庭。

“我是兰心公司会计,公司在二月二十三号进了一批布料辅料,就在这几款衣服的用料,有银行对公账户证明。”